黄胡胜律师亲办案例
长期以农业种植,误工费不能仅以农林牧渔行业为标准
来源:黄胡胜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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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六旬的A在长丰县长期以草莓种植为主要的收入来源,种植草莓有近三十余年,但近期不幸与B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其九级伤残,后经长丰县道路交管部门认定B负事故主要责任,A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B一纸诉状将程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开庭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发生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长期在农村是以草莓的农业种植为业,其不能举证实际的收入状况,那么对于误工费的计算,应当按照农、林、牧、渔行业标准计算其误工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虽然无法举证实际的收入状况,但其以草莓的种植、批发、零售的事实是有证据足以证明,且草莓的种植并非仅仅是以满足家庭生活为需要,而是以草莓的批发、零售为主要的收入来源,应当按照批发和零售业的行业标准来计算其误工费用。

针对以上的分歧意见,我们首先清楚误工费在法律上的定义,误工费指受害人在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段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工作收入的应得利益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费用。误工费包含的项目一般为工资、津贴、课酬、劳务费用

误工费主张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收入状况确定。

综上所述,伍某实际种植草莓目的是批发销售,而非仅仅的为满足其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也是有证据证明草莓种植销售为其主要的收入来源,故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来计算伍某误工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更加的具有合理性。

但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的主张也还继续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问题:

1.关于举证标准问题。受害人要求误工费赔偿的,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由于行业性质和职业的差别,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的确定不易把握,对于误工费的举证各地方性司法文件规定的也各不相同,因此举证的标准问题要准确把握。

2.关于特殊人群的误工费赔偿问题比如说领取退休工资却从事社会劳动的退休人员、农村务农老人、人户分离人员、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有经济收入的未成年人、家庭主妇的误工费赔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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